案件传真:
世间奇闻——
趁邻居失火时低价买房子竟被法院判定合理合法
人民法院向来被人们以为是最讲公平讲正义的地方,否则,人们有了冤屈为什末要去法院打官司呢?但天下也有的法院并不是讲正义的地方。日前,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执行局就下达了一份奇怪的民事裁定书(2009)里法执异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就是:在邻居家中失火时去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房产的行为不仅不受道义上的谴责,而且是合情合理并且合法的。 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 2005年9月7日凌晨,哈市道里区地段街37号院的被告王某家中失火,导致住其楼上的受害人杨老太太吸入大量的一氧化碳中毒,导致脑梗塞致语言中枢受损丧失了语言功能达四级残的严重后果,在诉讼期间,被告人王某声称将其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买给了邻居女王某,但没有办理更名过户,法院最终判定杨老太太胜诉。但在2008年9月执行期间,购买被告人王某房产的其邻居案外人女王某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她购买被告房产的行为是“善意取得”,要求法院解除对被告王某房产的查封。道里法院执行局于2008年12月25日最终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9)里法执异字第5号,认定案外异议人女王某的异议理由成立,其在邻居被告王某家失火期间低价购买被告人房产的行为是合法的。 道里法院执行局(2009)里法执异字第5号裁定书的理由是:案外异议人女王某已交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且积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是因为法院的查封导致其没有更名过户成功,案外异议人女王某主观上不存有过错,因此其异议理由成立。道里法院执行局裁定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的规定》司法解释第31条。 日前,受害人杨老太太已经向上级法院提起了诉讼,誓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讨个公道。 (甄黑) 编后话:
法院的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但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执行局这样的做法还头一次看到,执行局竟然下裁定书裁定自己法院的查封行为无效,认为在邻居家中失火时低价购买其房产竟然是合理合法的行为,这真是世间少见的奇闻,有了这样的民事裁定,就难怪法院执行“难”了。有了这样的民事裁定,法院的执行工作想不“难”都不行啊!到底是执行工作确实“难”做,还是有什末其他的人为原因导致的执行难?这不由得不让人产生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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